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台灣醫界悖論之《廢健保,救台灣》

今天在跟同事閒聊的時候,他談到了健保的議題。

他說:

健保根本是個莫名其妙的制度,我們繳了那麼多健保費,結果都「浪費」在那些抽煙抽到肺癌,喝酒喝到肝癌的病人身上!
 應該廢掉健保才對!

當然,我們都知道他用的是誇飾修辭法。健保當然沒有「都」用在那些抽煙抽到肺癌,喝酒喝到肝癌的病人身上。就比例上來說,大部分的健保資源,的確是用在那些運氣不好而生了重病的病人身上。

但我們先退一步來想,無可否認的是,確實有部分健保資源,是「浪費」在這些他所認為的咎由自取者身上,而他覺得這既不公平,也是健保應該廢掉的原因。

當然,只要稍微有點精神醫學、心理學,或者社會學常識的人,都知道這些物質濫用的病人,並不是那麼的咎由自取,罪該萬死。我們當然不能怪別人沒有精神醫學、心理學、社會學的常識,因為這些課本沒寫,考試不考,為什麼要知道?(這是考試制度會拖累社會進步的其中一個理由)

我們接著退十步來想。泌尿科醫師陳丕哲這麼教導我過,醫生醫的不只是一個病人,常常醫的是一個家庭。就算有人真的認為物質濫用的病人咎由自取,罪該萬死,他們也幾乎不可能認為這些病人的小孩、配偶、親人也罪該萬死。但今天如果沒有健保,則這些病人無辜的家人,就算沒有萬死,也會被龐大的醫療費用給折磨得近乎一死了。

接著我們再退一百步來想,就算有人真的覺得這些物質濫用的病人都該死,而且連他的家人也要作伙被醫療支出的經濟負擔壓得死死,所以不應該有健保,那麼先不論眼睜睜看這這些人受苦受難的心理道德痛苦(不要忘了,這些心理痛苦大部分是醫生以及窮苦人家的朋友在承受),就算純粹從個人利益的角度來看,讓這麼多人因為生病或必須照顧家人而退出為社會貢獻的職場,對包括你我在內的每個人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因此,健保制度的存在,雖然會造成「浪費」,但這也是維護包括你我在內的每位國民個人利益的「必要之惡」。自由市場至上主義者最喜歡說的就是「必要之惡」,好像任何不公不義的人間慘劇,只要能夠促進效率、GDP、經濟成長、個人利益,就是「必要之惡」。但這些人卻兩套標準,眼中完全容不下社會福利系統為了促進全民福利而形成的部分不公不義。

當然,我上面這段這麼說,並不代表我認為健保支出花在物質濫用者身上是「浪費」,更不認為這是必要之「惡」。

從開頭到這裡的論述,是在闡明健保資源「浪費」在這些物質濫用的病人身上,如何有可能給包括你我在內的每一個人帶來好處。

接下來才是最重要的部分。

假設今天有人壓根兒不相信花費公共資源來治療這些物質濫用所導致的重病病人,會有什麼好處。他們認為這些人就是不該接受社會資源的照顧,因此健保應該廢掉。

但很諷刺的是,健保廢掉之後,這些物質濫用的重病病人,還是會用你我的錢來接受治療。

因為很不好意思,中華民國醫療法第60條(危急病人之救治義務及醫藥費用之補助)有規定: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法補助之

因此,如果你認為我們不該浪費社會資源在那些吸菸吸到肺癌、喝酒喝到肝癌的病人身上。那麼在你聲嘶力竭呼籲廢掉健保之前,請先花心思去廢掉醫療法60條

先不要講法律,假設你是醫生,就算法律沒規定你必須救治危及卻沒錢的病人,今天一個重病患者來找你求治,卻付不出醫藥費,這時你會拒絕治療他嗎?其實不管你會不會拒絕,這絕對都會是一個天人交戰的決定。

如果你沒辦法肯定自己有辦法拒絕醫治窮人,或者沒辦法忍受每天必須做出這種天人交戰的決定,那就沒有立場廢除健保。

順帶一提,我也支持廢掉健保(然後再重新設計一個健保),但我的理由在於現在的健保制度太爛。

相對而言,總是有許多力主廢掉健保的人,問他理由,他永遠只會說「健康本來就是個人的責任!我沒有義務幫沒錢付醫藥費的窮病人買單!」。我不想批評這些人冷血,畢竟冷血也是一種自由。我也不想批評這些人沒讀書,畢竟沒讀書是考試制度害的。我只希望這些人能夠稍微發揮一點想像力,想想假設今天台灣真的廢除健保,事情真的會照著他們所想的那樣走嗎?

首先,生了重病的窮人如果到醫院的急診就醫,根據醫療法第60條,醫院就是有義務救治。你說錢付不出來怎麼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法補助之。補助的錢哪來?還是你我的稅金。

就算政府不補助,或者補助不完全,那醫院虧欠的醫療費,不會平白無故消失。羊毛出在羊身上,山羊沒有毛,就多殺幾隻綿羊。所以除非你一輩子不要進醫院,不然就注定要間接幫這些呆帳買單。

不管這些呆帳是政府買單,還是醫院或保險公司轉嫁到你我身上,最後的結果,就是像美國一樣,沒有全民健保,平均每人的醫療支出卻是台灣的三倍!

你說醫院這樣太賤,這些呆帳與我何干,怎麼能多收我的醫療費用?是你醫院自己要收那些窮病人的啊!呆帳你要自己想辦法啊!想什麼辦法?還能有什麼辦法?砍砍砍,砍你醫護人員的薪水!督保盟大笑(爽!)。

必須瞭解的是,醫療法第60條的存在,保障了國民的就醫權益。但有權益,就該有相對的義務,這也是政府有權力強制健保全民納保的道德根基。

因此,下次聽到有人呼籲政府應落實轉診制度的時候,在反對並大聲疾呼就醫自由的同時,請先想想這一點:

為了文明進步社會下全民的權益,醫療早就甘願犧牲了拒絕治療窮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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