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什麼是中醫,這才是西醫》因果

由於受某些科學哲學家的影響,「原因」一詞在當代科學家中已變得不太流行了,主要是其哲學含義過於複雜的緣故。人們認為,可以對任何一個非常簡單的事件進行無窮無盡的原因追溯,如果真這樣做就太漫長了。故而,某些文章中已不再使用原因一詞了。
——Kantowitz, Roediger, Elmes
《實驗心理學》(Experimental Psychology

哪個才是搶匪的死因?


「事出必有因」,那麼,「因」到底是什麼?
「垃圾都發臭了啦!都是因為你前天沒有到垃圾的關係!」
什麼?為什麼垃圾發臭這件事情的發生居然可以是因為我「沒有做」的某件事?
那麼我們可不可以說陳總統之所以會貪污都是因為某人沒有在319槍擊案的時候把他謀殺掉的關係?
一個搶匪被警察擊斃,子彈穿透腹主動脈。
他為什麼死的?
被搶民眾說:「活該,誰叫他要搶我的東西,都是因為他要搶了我的東西,所以才會被警察開槍打死。」
開槍的警察自責地說:「都是因為我開的那一槍,所以他才死的。要是我能稍微射偏一點......
急診室醫生說:「他的死因是子彈的穿越傷,導致腹主動脈被穿透而失血過多致死。」
醫學院的病理教授說:「為什麼一個人失血過多會死掉呢?因為人體的器官需要血液帶來氧氣以及養分,若是失血過多,則人體的器官得不到氧氣與養分,便會死亡。」
醫學院的生物化學教授說:「為什麼器官缺氧會死呢?是因為細胞的產生能量的生化反應需要氧氣,若缺氧則無法產生能量,使細胞的電解質失衡以及發生種種傷害細胞的生化過程,最終導致細胞的壞死。」
精神分析師說:「這個搶匪之所以會死,都是因為他小時候受到了心靈上的創傷,導致他成年之後個性偏差而走上搶劫一途的關係。」
哲學家甲說:「這個搶匪之所以會死掉,都是因為被搶的民眾沒有把他推開的關係。」
哲學家乙說:「這個搶匪之所以會死掉,都是因為那時飛過的鳥沒有剛好檔到子彈的關係。」
歷史學家說:「這個搶匪之所以會死掉,都是因為他今天早上鬧鐘響了還繼續賴床十分鐘的關係,要是他準時起床搶劫,可能就不會剛好被那槍給射中了。」
Shit!一個人死了可以有這麼多原因!
再探休謨問題
歷史上探究因果關係最著名的,就是哲學家休謨。
前面介紹過了休謨對歸納法的探討,事實上,休謨是透過對因果關係的研究而得出他對歸納法的結論的。
休謨發現,因果關係的問題,到最後歸根結底都是歸納問題。
舉例來說,今天陳純甄出桿將母球擊中九號球,九號球被母球擊中之後往底袋滾去。
所有人都會同意母球的撞擊是九號球移動的原因。
若是沒有母球的撞擊,九號球並不會動;只要母球撞擊到了九號球,九號球就會動。
我們說:母球的撞擊與九號球的移動具有「因果關係」,說得好像兩者之間有一條箭號相連一樣。
可是,我們所謂的「因果關係」究竟意味著什麼?
我們認為母球的撞擊與九號球的移動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似乎意味著只要母球撞擊到了九號球,九號球總是會因為這層因果關係而移動。
但是,我們怎麼能對此做出保證?
我們所知道的,只不過是在過去的經驗當中,母球撞擊到了九號球之後,九號球都會移動。
但是,我們怎麼能保證未來一定會照著過去的經驗走?
還記得羅素那個火雞的例子嗎?
於是,休謨將因果問題還原成了歸納問題。
休謨發現,我們並不可能覺知到原因和結果之間的所謂「因果關係」,我們只能觀察到某個原因發生之後總是會有某個結果的出現而已。
所謂「因果關係」,不過是一種心靈的幻象,是我們對於原因之後出現結果的一種期待心理。
那麼,這個世界上真的沒有所謂因果關係嗎?
當然不是。

連休謨自己也承認,他只有在書桌前才是個質疑因果關係的懷疑論者,一離開書桌,他也跟正常人沒兩樣地使用因果關係這個概念了。

沒錯,我們的確沒有任何理由拍胸脯保證母球撞擊九號球之後,九號球永遠不會不移動──但是這種事情還沒有發生過,也就是說,我們還是一群沒被砍頭的火雞。
一個重要的觀念是:因果關係,就和其他的概念一樣,是人類的心靈接收到客觀世界的訊息所發展出來的概念。
我們之所以會認為母球的撞擊與九號球的移動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會認為是陳純甄穿著太火辣導致九號球的移動,是因為這個殘酷的世界所發生的現象:母球撞擊之後總是伴隨著九號球的移動──而與陳純甄的穿著無關。
因果關係奠基於客觀事實,因果概念並不等於客觀事實──地圖不等於實景──母球的撞擊與九號球的移動之間並沒有什麼客觀存在的因果關係可以「被我們觀察到」。
因此,放心但小心地使用因果觀念吧!
那麼,因果這個概念是怎麼受到人類的心靈所影響塑造呢?
原因取決於興趣
哲學家普特南舉出這麼一個例子:
如果約翰在許多年裡吃高膽固醇食物,並且即使他已經被告知他有高血壓,他也不顧其醫生的勸告,拒絕運動,結果,他心臟病發作,我們可能說
i)他缺乏運動和缺乏適當的飲食控制導致心臟病發作,或者
ii)他的高血壓導致心臟病發作。
這取決於「語境」(context,或譯作文章脈絡、上下文)和「我們的興趣」。
事實上,即使AB的一個促成原因,我們也不會隨意地把A稱作是B的「原因」;除非在某些語境中,把A稱為B的「原因」是「合乎自然的」,我們才會說AB的「原因」。
例如,如果一個壓力鍋的閥門被阻塞並發生爆炸,那麼,任何一位工程師都會跟你這麼說:「壓力鍋本身缺少孔穴」明顯是爆炸的促成原因。
但是在日常語言中,我們絕不會說壓力鍋缺少孔穴是該爆炸的「唯一原因」,通常也不會說「壓力鍋缺少孔穴是該爆炸的一個原因」,我們會說:因為「閥門被阻塞」而導致爆炸。因為我們「認為」閥門是「應該」存在且不該被阻塞的,而壓力鍋本身則是不該有孔穴的。[1]
總而言之,原因這個概念既受語境限制,又取決於興趣[2]
我們是否斷言A導致B,取決於我們把什麼東西看做是有關的可供選擇的東西。
如果我們所感興趣的是,要是約翰服從醫生的安排,什麼東西會降臨到他的頭上,那麼,我們可能會說他的飲食習慣和缺乏運動導致他的心臟病發作;但是,如果我們所感興趣的是,要是約翰最初沒有患高血壓,什麼東西會降臨到他的頭上,那麼我們可能說,他的高血壓導致他的心臟病發作。[3]

當我們說某件事情的原因是某某的時候,其實是在設想當那個原因沒有發生的時候,結果便不會發生這件事情了。
因此,我們會認為一件事情有多少原因,取決於我們有能力或有興趣去設想多少種避免這件事情發生的辦法。
生活上實際發生的例子是,一個人的死,事實上有無數的原因──甚至包括他的出生也是他的死因,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出生,怎麼會死掉呢?
但是,真正會被我們認為是死因的事件,是受到我們主觀興趣的影響的。
醫生之所以會將失血過多、心肌梗塞、敗血症等等生理失常現象當作是死因,是因為醫生所研究的就是這些現象,若要避免死亡,醫生所能做的就是介入影響這些現象──這些醫學上的死因。
法官之所以會將一個人的死歸咎於某人的過失、殺人意圖,或是意外,是為了要合理地決定誰有罪、誰沒罪──法官不會認為你沒有幫某人擋子彈是那個人的死亡原因,因為這樣判你有罪是不合理的行為──但是法官還是會認為是自己的另一半沒倒垃圾導致垃圾發臭!
死者的家屬之所以常常會不合理地將死者的死怪罪於某個運氣不好的人,是因為親屬的死是很令人難過的,誰能接受自己所愛的人的死居然只是因為他衰?所以心理上總是希望找到一個能為親屬的死負責的人。
醫生、法官、家屬之間對於死因的認知差異,常常是醫療糾紛的來源。
既然因果概念受到客觀事實以及心靈旨趣的塑型,那麼,如果我們同時對於某件事的許多原因感到興趣呢?
這就是現代醫學教科書很少出現「原因」(cause)這個詞彙,而常常出現「危險因子」(risk factor)的原因。
「危險因子」(risk factor)是現代醫學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1] 《重建哲學》,Hilary Putnam,上海譯文出版社,49
[2] H. L. A. Hart and A. M. Honoré, Causation in the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9)
[3] 《重建哲學》,Hilary Putnam,上海譯文出版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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